刑事谅解书通常情况下是指在
刑事案件中
受害人和相关嫌疑人及其
家属之间就案件结果达成了和解,并且以受害人为主要发起方所出具的具有
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这份谅解书通常会在司法程序当中的提请
公诉以及法庭质证的环节得到实施,其在我国的
刑法领域中具备着酌情减免,适度减轻责任的作用。
而谅解书的主要目的在于帮助减少
犯罪嫌疑人应承担的
处罚措施,甚至有些时候还能使犯罪嫌疑人获得
取保候审的资格,因此谅解书通常会由
诉讼中的被告人家属向受害人家属商讨后进行签署。
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诉讼双方达成和解,那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
民法院都应当充分听取
当事人以及涉及案件的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表达,对和解行为本身的自愿性、
合法性进行深入审查,然后由他们共同主持制定和解协议,并签署成文。
针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对犯罪嫌疑人的从宽处理的建议;
同样地,人民检察院也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建议;
再者,如果
犯罪情节轻微且无需判处
刑罚,人民法院则可以做出不
起诉的决定;
最后,人民法院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被告人从宽给予相应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