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相关要求,展开房屋征收工作的
基本原则应该是先进行相应数额的补偿,然后再安排被征收人的搬迁事宜。
国家各个市或县级别的人民政府在决定房屋征收之后,将会向被征收人提供补偿。
随后,被征收人应按照补偿协议所约定的时间或者补偿决定中明确的搬迁期限,适时完成搬迁任务。
一般来说,
拆迁流程可以分为以下十个阶段:
(1)暂停公示;
(2)进行入户调查与评估;
(3)进行初步价值的计算;
(4)制定出具体的拆迁方案;
(5)提交拆迁许可证书的申请;
(6)公开宣布拆迁事项;
(7)传送拆迁评估报告;
(8)协商订立
拆迁协议;
(9)发动搬迁事宜;
(10)结束案件。
鉴于街道将进行拆迁的情况,我们知道前期先进行诸如入户调查和测量,以及对房屋进行初步评估等活动,都是为了后续公布的拆迁公告和拆迁协议准备基础数据和资料。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接受
动迁办公室的人检查房子就等于同意了整个拆迁过程及其补偿标准。
如果对此持有异议,完全可以选择在此之前不签订任何
拆迁补偿协议,一旦有人提出申请,还可以由房租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裁决。
对于那些已与
拆迁人、
承租人签订了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和
租赁方而言,若在搬迁期间仍拒不搬迁以导致
纠纷,那么这类纠纷处理起来也有法可依。
根据
法规,这些依法成立的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
当事人具有
法律效力并且具有刚性制约力。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规定,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拆迁程序一般分十步走:暂停公示→入户调查评估→业内计算→制定拆迁方案→申请拆迁许可证→发布拆迁公告→送达拆迁评估→订立拆迁协议→动迁→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