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金尚未履行完毕且
租赁期限尚未届满之际,若欲终止租赁关系,关于押金之去留问题应如何适当处置?以下将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详细阐述:
1)首先需依据现行
租赁合同中的约定,以承担
合同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来判断是否可以取回押金(即租赁合同中是否已明确规定关于押金退还的相关事宜)。
2)其次,需看合同双方能否就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事宜达成共识,若双方能够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同意解除原合同并退还相应押金则自然理所当然。
3)再者,根据法律
法规以及商业交易之通行规则来看,通常情况下,应于提前一个月向房东通知即日起停止履行租赁
合同义务,之后即行结算租金。
若租赁合同中并未明确注明“因租房者主动提出
解除合同从而导致押金不予退还”这一条款时,那么,无论是从法律还是从情理上讲,均应归还押金。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