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前
购房在
离婚时如何分配的问题,具体情况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首先,若该项
婚前房产是由其中某一方自行
出资购买且已进行了相关登记手续,那么这处房产便沦为了其
个人财产,另一方此时没有任何权利享受到该资产带来的收益,无论所缔结的婚姻关系持续多久,这位个人财产的拥有者也无需承担主动将这段财务转化为
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
倘若在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对婚前某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了修葺或装修工程,而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那份权益,应由
房屋所有权人折合成现金以此作为补偿付给对方。
其次,假如一方在婚前已经缴尽了房屋首付款,并且通过向银行
申请贷款的方式购置了房产,同时这份房屋的
使用权和
产权都归属到此方个人名下,那么日后即便配偶双方开始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归
还房贷,然而在法律实践中,这处房产依然被视为个人财产范畴;
至于配偶双方用于还款的部分以及与之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在此案件中将由双方按照
平均分配的原则进行处理;
而至于未偿还的剩余贷款,则会视作产权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