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领取失业金方面,并无明确的次数限制。
根据我国现行的《
社会保险法》相关条款,我们可知:
在员工失业前,其所在公司及个人之前的累计缴费时限若达到一年但未满五年的话,则可以获取最长为十二个月的
失业保险金;
反之,如累计缴费时限已达五年但未满十年,此时可获得最长为十八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当累积缴纳时长达到十年或以上时,那么将可以领取最长为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在重回职场之后,如果又遭遇失业,那么此次的缴费时间将会被重新计算,同时,先前应该领取但是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也会跟这次的期限进行合计,但总计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