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并不一定需要
辩护人的参与。
但是,
犯罪嫌疑人从被侦查部门进行首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性措施的那一刻开始,便拥有了选择辩护人的权力。
正常情况而言,人民检察院自收到
移送审查起诉相关法律文件之日起的三个自然日内,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自行寻找辩护人为自己提供法律支持。
2、针对
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
自首度接受侦查部门的讯问或是被迫采纳特定
强制措施之日起,即可充分授权委托辩护人。
而在
侦查阶段,
犯罪嫌疑只能
委托律师作为合法的辩护
代理人。
同时,被告同样享有随时委托辩护
人的权利。
在
侦查机关初次
讯问犯罪嫌疑人或实施强制措施时,应明确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以保障其权益。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相关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必须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辩护人为自身权益保驾护航。
另外,人
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的三天内,也应告知被告人有权自行挑选辩护人为自己辩护。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希望委托辩护人,无论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还是公安机关都应该尽快将他们的需求传达出去以便协助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