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遗嘱中并未清晰标明日期,则通常会被视为无效文件。
此种情况下,由于缺少必要的因素进行确认其时限,这种未经详细说明日期的遗嘱往往无法得到合法的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
法规条款,自撰遗嘱、代拟遗嘱、电子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形式遗嘱的制定均需要明确标注年月日等关键信息。
当被
继承人生前订
立遗嘱时,只要按照以下规范进行书写,一般都会在法律层面上获得有效认可:
首先,遗嘱的设定时间必须是立遗嘱人具备完全的
行为能力之际,也就是只有成年人在心态稳定、能够正确表达自我意愿的状态下才可以立下遗嘱;
其次,遗嘱中的内容不得超越立遗嘱人所拥有的
个人财产范围,如果遗嘱中涉及到国有资产、集体
共有财产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那么这部分条款将被判定为无效;
再者,遗嘱中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预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最后,遗嘱的表述形式必须符合法定的标准与要求。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
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