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彩礼是否应被视为
夫妻共有财产这一问题,须要按照具体情况来加以界定:
首先,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来看,通常情况下,彩礼系指向女方家庭所赠送的礼品,因此其无法划归到夫妻双方共有的名下;
其次,倘若女方的父母在收取彩礼之后,又将该笔财物在婚后转赠给了女儿本人,那么这样的情况就有可能被认作是婚姻中的
共有财产,但若汇款附言通知明确表示仅为对女方个人
赠予,则仍可归属为女方的
个人财产范围内。
总体来说,彩礼更倾向于被判定为女方在
结婚前的个人财产。
然而,当有关方面请求返还依照当地风俗习惯进行赠送的彩礼时,经由查实存在如下几种情形之一的话,人
民法院将依法做出支援的决定:
(一)双方确实没有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
(二)即使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却未能真正一起生活的现象;
(三)在结婚前给予价款并且造成了给付款项者的生活严重困难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