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男方背负
债务时,女方是否需承担责任,这取决于这些债务是否被确认为夫妻共同负债。
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为了维护家庭的正常生活开支及保障足额的日常开销,如衣物、食物、居住环境,交通出行以及子女教育等项目的金额支出,都可以看作为一种夫妻共担的债务。
这类债务通常涵盖以下几类常见情况:
共同购置日常生活所需的各类物品产生的债务;
共同购买、装修并在婚后长期居住的房屋所引发的债务;
夫妻中有任意一方或者双方因患病需要治疗而支付的
医疗费用总额所负的债务;
为了双方共同喜欢的文化教育、文艺娱乐体育活动而消费产生的债务;
结婚前,若男方依靠贷款购置了房产等贵重物品,并在婚后将其转化为了
夫妻共有财产,那么为购买这些物品产生的债务也应当被视为债务双方共同承担。
此外,还有些类似于日常生活中所必需的应由夫妻双方共同负担的其他的债务类型。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