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及
拆迁争议的
纠纷处理,建议您首先咨询拆迁行政主责部门;
其次,拆迁行政监管机构亦可作为您解决这类纠纷的主要途径之一。
通常情况下,若所谓的拆迁行政监管机関针对拆迁许可、决定以及补偿裁决等事项做出了相应的
行政行为,而原告对此表示不满并发起
行政诉讼时,该次拆迁行政监管机构将成为被告。
而对于人民政府来说,他们则可能在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列为被告。
具体来说,涉及到的情况大致如下:
(1)如果人民政府下属的"
拆迁办公室"充当了拆迁方且同时又做出了相关的许可决定及裁决,那么人民政府就有可能会被列为被告。
(2)另一方面,如果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局所设立的临时组织(例如"拆迁指挥部"等)扮演着拆迁人角色并同时做出许可决定与裁决的话,此时他们也有可能会因该原因而成为被告。
(3)最后,假如政府专门成立的土地储备中心取代正规单位成为拆迁行为的执行者,并由人民政府最终做出裁决的话,那么人民政府亦将因此成为被告。
综上所述,在面临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争议时,上述三种情况都有可能导致人民政府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
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
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
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
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