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交通肇事中,
逃逸并不必定被判定为应对全部责任负责,这取决于各种具体因素所带来的影响。
然而,若是肇事者因逃逸而使得事故责任难以确定,或者恶意
销毁证据导致事故责任无法明确,那么逃逸方便需要承担起全责。
若能提供有效证明显示事故另一方也对此负有一定过失,则可依据此作出适当的责任调整。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
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
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