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行为人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的限制,在履行自身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获取到公民的私人信息后,又故意将其出售或提供给他人的,则依法依规应按照上述条款的规定进行
从重处罚。
如若行为人采取
盗窃的方式或者通过其他非法途径获取公民
个人信息的,也应对其予以相应的
刑事制裁,同样适用本条款的规定。
单位若有任何前述三款规定的罪行,将受到
罚金的
处罚,同时对于其直接负责的管理层及其他负有
直接责任的员工,也应该参考各款的规定来决定具体的惩罚。
当行为人存在以下情况之一时,即可被视为触犯了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构成了“
情节严重”:
2、行为人所售卖或者提供的行踪轨迹信息,如果被他人利用于实施
犯罪;
明知他人可能会利用公民个人信息从事
违法犯罪活动,依然心存侥幸地将这些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
3、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
征信信息、财产信息等多种信息之和达到50条之上;
4、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公民个人信息总量超过500条;
5、非法获取、销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之外的公民个人信息,总数量达到了5000条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