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机关若决定对某位已
被拘留者实施
逮捕行动,应在其
拘留期满的三日内向相应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获得其审查批准。然而,在一些特定情形下,这种请求审查批准的时限可予适当延长,最长可达一日至四日。而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来说,他们所面临的审查批准期限则可能会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在此期间内,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
批准逮捕书之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因此,在涉及
非法侵占案件的情况下,
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通常不会超过三日,除非在特殊情况下,这一期限才可能延长至四日。然而,具体的拘留天数仍需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综合判断与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