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
取保候审作为一项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手段,主要适用于特定
犯罪情节轻微且不致危害社会安全的
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保护举措。其设计初衷既在最大程度上确保
刑事诉讼流程得以顺利推进,也确保了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基本人权不受侵犯。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本身并不能直接决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将面临牢狱之灾,而需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表现进行全面评估。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获得取保候审之后,经由法院依法审理,最终被判定为
管制、
拘役或
有期徒刑等
刑罚,则他们可能会被送入监狱服刑。然而,这并不代表所有被取保候审的人都必然会坐牢,因为他们是否会坐牢还受到判决后执行情况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法律规定的可以免于监禁的特殊情况。因此,对于被取保候审者是否会坐牢的问题,我们必须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律的其他相关规定进行综合分析,而不能仅仅凭借取保候审这一单一措施就做出明确的预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