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文规定,公安机关若对已被依法
拘留的人士,确信其须接受
逮捕,应在
拘留期限的最后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
递交审查与批准申请。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此项申请的提交期限可适当延长一天至四天。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
犯罪嫌疑人,其审查与批准申请的提交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日。在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有责任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查与批准申请之日起的七日内,做出是否
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对于涉嫌强奸罪的嫌疑人而言,他们可能会
被拘留长达三日,如遇特殊情况,拘留期限可延长至七日;而对于重大犯罪嫌疑人,拘留期限甚至可延长至三十日。若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必须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嫌疑人。因此,涉嫌强奸罪的嫌疑人最长可能被拘留三十日,但具体拘留期限将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司法机关的最终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