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明定之所述,倘若嫌疑犯或被告于
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未触及第七十一条之规限,则在期满之时,可以凭借
解除取保候审之通告或相关法律文书至银行领取返还之
保证金。据此,申请退还押金的流程常包含如下四个基本步骤:首先,必须明确取保候审已宣告终止:嫌疑犯或被告有必要确定其取保候审之期限已届满,而且并无任何
违反取保候审保障措施的行为产生;其次,需搜集及筹备相关文档:收集并筹备解除取保候审之通告或相关法律文书,此等文件往往由公安部门、检察官或法院开具发布;再次,前往银行领取保证金:携带前述文件至银行履行保证金退还程序。银行将依据相关法律文件与政策规定,进行认真核实认定无误之后,方可把保证金归还给嫌疑犯或被告;最后,签名确认:当银行顺利完成保证金退
还手续后,嫌疑犯或被告还须在银行提供的相关文件上签字以示确认,表示他们已成功领取返还款项。若在申请退还押金的过程中遭遇任何难题,可以寻求律师或相关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指导建议,确保整个流程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