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乃
刑事诉讼程序中为确保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不逃脱司法机关之追捕以及不影响案件调查、
起诉与审理工作而实施的一种
法律强制性措施。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明确规定,
取保候审期限自执行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若在此期间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遵守相关
法规制度,未出现妨碍调查、起诉及审判程序进行之行为,且无新发
犯罪事实,原则上取保候审应于期满时予以终止。然而,倘若在
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违反相关规定,如擅
自离境、干扰
证人作证、
销毁证据等,亦或是被发现存在新的
犯罪行为,则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对其实施
逮捕等更为严厉的
强制措施。另外,即便取保候审期限已至,但案件仍处于侦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公安机关同样有权依法对其采取逮捕等强制措施,以便继续推进案件的侦查、起诉及审判工作。因此,即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已获得取保候审,只要其违反相关规定或存在新的犯罪行为,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已满但案件尚未完结,公安机关均可依法对其采取逮捕等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