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之第二百六十三条的明确规定,关于
抢劫罪量刑情节严重性的范畴主要涵盖了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是当
犯罪行为发生于家庭室内时实施的
抢劫;第二种则是以公共交通工具如
机动车辆、火车等为作案场所进行的抢劫;第三种是针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实施的抢劫;第四种是在一定时间内实施多次抢劫行为,或者抢劫金额达到巨大标准的抢劫;第五种是在抢劫过程中导致他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况;第六种是假扮成军警人员进行抢劫的行为;第七种是持有
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最后一种是抢劫军用物资或者用于抢险、救灾、救济的物资。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抢劫罪的
刑罚都将会被加重,有可能会面临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乃至
死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需承担
罚金或者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
附加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
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
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