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第九十一条明文规定,公安机关若对已实施
拘留措施的人员,经判断需进行
逮捕处理时,应于
拘留期限内的三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如遇特殊情形,可将此期限顺延一日至四日。而针对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
犯罪嫌疑人,其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须在收到公安机关
递交的审查
批准逮捕申请书之日起的七个自然日内,依法作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据此,
刑事拘留之后,公安机关通常会在三个自然日内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检察院也会在七个自然日内作出相应决定,总计约为十天左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