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对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
取保候审的裁决权力,归属于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三大机关。若有某位犯罪嫌疑者或者被告人为满足该条款所列举的四类情形之一,便可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这就意味着,即便其家庭住址位于异地,只要符合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仍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关于具体的申请流程及条件,则需结合实际情况以及当地法律执行机构的具体规定进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