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适用取保候审措施的前提主要包含有两种基本情形:其一,
犯罪嫌疑或被告人具备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情况;其二,在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情况下,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也可考虑适用此种
强制措施。对于诈骗罪的
自首行为能否获得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的宽大处理,虽然在法律层面上它属于一个可以考虑的因素,但最终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仍取决于各个案例所特有的事实情况与审理法院的裁量结果。假如在实施自首之后,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了上述提到的
取保候审的条件,那么从理论上来讲,他们是有资格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然而,最终是否能够得到批准,仍然需要由司法机构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