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九十一条和第二百零八条所明确指出的法律规定,关于
抢劫罪名的
拘留至
判刑的时效性取决于多个方面的因素,包括具体案件的详细状况及其在
诉讼流程中所处的阶段。首先,在公安机关对涉嫌犯有抢劫罪的人实施拘留行为之后,若判定其具有被
逮捕的必要性,则应在拘留期结束后的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案情复杂或涉及多
重犯罪的重大嫌疑分子,提交审查批准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一天至四天。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交审查批准的时限甚至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在接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
批准逮捕申请后,应在七日内做出最终决定。其次,一旦案件正式进入审判阶段,人
民法院应在受理案件后的两个月内做出判决,最晚不得超过三个月。但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存在特殊情形的案件,
审理期限可以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而延长三个月;若特殊情况仍需延长,则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此外,当人民法院变更
管辖权的案件发生时,自新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开始计算审理期限。同样地,人民检察院
补充侦查的案件,待补充侦查工作全部完成并将相关材料移交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将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因此,抢劫罪名的拘留至判刑的时效性可能会在数周至数月之间浮动,具体时间长短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
证据收集与审查批准逮捕、侦查、审理及判决等各个环节所耗费的时间。如果案件较为简单,并且未出现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情形,那么或许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完成整个
司法程序;但若是案件相当复杂,涉及到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问题,那么可能就需要更长的时间来完成整个司法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