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相关规定,对开设赌场罪提
起诉讼的主要依据在于
行为人确实实施了开设赌场的
违法行为,且该行为具有明显的盈利意图。但是,具体是否应当提起
诉讼,则要考虑到诸多因素,如行为人的
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所造成的实际影响、社会危害性程度,以及是否存在
自首、
立功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
刑罚的情节。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若行为人具备自首、立功等情节,或者其
犯罪行为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检察机关可能会依法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另外,倘若行为人能够积极地向受害者进行
赔偿,以获得受害者的谅解,或者存在其他法定的从宽处理条件,那么他们也有可能被免于起诉。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不起诉的决定乃是检察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与法律规定而做出的,是否提起诉讼的最终决定权仍然掌握在检察机关手中。因此,对于开设赌场罪是否可以免于起诉这一问题,我们必须结合案件的所有事实和情节,以及适用的法律条款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
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