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涉及
贪污受贿类案件的被告人和
犯罪嫌疑人,如能满足以下任一条件者,均可充分考虑进行取保候审:首先是可能被处以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罚的情形;其次为
情节严重,可能会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若对其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引起社会潜在危险的;再者便是身患
重大疾病、缺乏独立生活能力,或者怀孕以及正处于哺乳期母亲的情况,如果对其实施取保候审能够确保不会引发社会破坏性影响的;最后则是在
羁押期限即将届满之时,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要考虑对相关人员实施取保候审。然而,最终是否适宜采用取保候审措施,还需结合具体案情及
司法机关的专业判断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