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具体描述,公检机关对于其依法扣留的对象,若其行为符合
逮捕标准,那么在实施扣押的行为之后,必须在三日内向社会公共检察机构提交申请,请求予以审查批准。然而,在个别特别情况下,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适当延长,最长可延展为四天。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
犯罪嫌疑人,他们的审查批准期限更是可以延长到三十天。社会公共检察机构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
批准逮捕申请书后,应在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在涉及
猥亵罪的
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在实施
拘留后,向社会公共检察机构提交审查批准逮捕的申请期限可以是三天之内,在特殊情况下,这个期限可以延长到四天;而如果是重大犯罪嫌疑人,这个期限甚至可以延长到三十天。社会公共检察机构将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七天内做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