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取保候审的实施情形并未将具体
涉案金额纳入其作为必要条件的考虑范畴。该项法条主要是依据
犯罪嫌疑人员或被告人所涉及到的可能判处之刑期、个人身体健康状况、社会危害性等级及在监狱执行
拘役期间的长短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权衡利弊后再做出是否适用取保候审的决策。因此,无论是涉案金额的多寡还是大小,皆非衡量是否能够取保候审的直接和决定性的因素。倘若犯罪嫌疑人员或被告人满足了上述法条中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况,并且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后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潜在的危害性,那么他们便有资格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