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归来与
取保候审两者之间并非直接相等关系。取保候审乃是在
刑事诉讼过程之中,为确保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待判期间不逃避法律责任,避免其危害他人或妨碍
证人作证、破坏
证据或串通供述等行为,通过法院、检察机构及公安部门的严格审查之后,针对满足特定条件的犯嫌和被告人才予以实施的一种强制性措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取保候审需考虑多项因素,如可能判处的刑期、社会危害程度、健康状况以及
羁押期限等等。若犯嫌或被告人均能满足以上任一条件,便有资格申请取保候审。然而,传唤归来的原因可能是
侦查机关需要进行更深入的讯问或获取证据,这可能涉及到取保候审的程序,但是否实际执行取保候审则需依据具体情况和法律
法规来做出判断。若传唤归来后符合取保候审的各项要求,那么他们将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反之,即使传唤归来也不能视为已采取了取保候审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