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要求,孕期的妇女在特定的情境之下可
申请取保候审,而非面临
刑事拘留的困境。取保候审是
刑事诉讼程序中一项重要的
强制措施,其主要作用在于确保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在判决宣告前无法逃离侦查和审判,以保障
刑事诉讼过程的秩序井然,有条不紊地推进。尽管此法条并未明文规定孕期妇女不得遭受刑事拘留,然而,从该法条所蕴含的精神实质来看,对于处于孕期的妇女,若实施取保候审并不足以引发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应优先考虑采用取保候审这一方式。因此,只要孕期妇女满足了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一般情况下都不会被刑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