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严格规定,当公安部门对于涉及到的
犯罪嫌疑人进行
立案侦查并采取了
拘留措施时,如若判断其有进一步
逮捕的必要,那么他们应该在拘留完成之日起的三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请求对该嫌疑人进行审查
批准逮捕。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例如犯罪嫌疑人属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部门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天。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部门提交的审查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必须在七个自然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对于涉嫌
帮信罪的案件来说,如果公安部门认为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通常情况下应在拘留后的三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请求对其进行审查批准逮捕。在特殊情况下,这个期限可以延长至四个自然日。如果案件涉及到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
情节严重的情况,公安部门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天。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部门提交的审查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必须在七个自然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
批捕成功所需的时间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司法机关的审查进度。在正常情况下,从拘留到批捕成功可能需要三个自然日至七个自然日,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或者涉及到复杂案件时,这个时间可能会有所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