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67条之规定,因
醉酒驾驶而受重伤的案件,并不能直接决定是否需对
当事人实施取保候审措施。关于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决定,主要是基于其个人状况及可能面临的
刑罚,同时也考虑到采取此类措施是否会引发社会安全风险。若
醉酒驾车行为已构成
犯罪,并且满足该法律条款中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况,例如可能判处的刑期较短、患有严重疾病、正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等,同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又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那么便有资格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反之,若无法满足以上所有条件,那么
申请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就相对较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