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款之规定,被指控涉嫌
刑事犯罪的
当事人,无论是当事人本身或其
法定代理人、
直系血亲,均有权自行提出申请实施
取保候审。在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被拘留期间,若无
律师代表其辩护,则其法定代理人及直系血亲可向当地人民检察院、人
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提出适用取保候审的申请。除此之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亲亦可直接向负责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因此,取保候审的申请可以由以上所述的各类主体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