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取保候审阶段是否能成功索回先前缴纳的
保证金,这完全依赖于被取保候审者在此期间是否坚守了相应的规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被取保候审者应严格遵守
取保候审期间的各项约束性规定,例如,未经执法机构批准不得擅
自离开所在区域,亦不得私自与任何特定对象进行接触等等。若被取保候审者在这个过程中严格遵纪守法,并且在案件完结时并未受到
判刑处罚,甚至所判处之刑期与原本设定的
取保候审期限相同,那么,他们便有资格向相关部门申请退还保证金;然而,若是被取保候审者在这段时间内违反了相关规定,那么其所缴纳的保证金很可能会面临被全部或部分没收的风险。至于具体的退还情况,则需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具体规定来加以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