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相关
法规,当某个个体明了他人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形式从事不法活动时,仍然为其提供技术保障或是协助,并且情节恶劣,那么此人应依法承受至少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是
拘役,另外还需附加罚款
处罚。若此
违法行为同时涉及到其他种类的
犯罪行为,则应按照处罚较为严厉的那一项规定进行
量刑。在您所描述的特殊情境下,倘若涉案人员主动缴纳
违法所得,这或许可以被视作是一种认罪悔过的表现。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
自首以及
立功行为的相关规定,这种行为有可能作为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的考虑因素。然而,最终能否得到减轻处罚,还需要根据实际案件情况以及法院的裁决来决定。因此,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主动上交
非法所得有可能被视为一种认罪悔过的表现,有可能成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考量因素,但这必须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和法院的判决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