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若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在被授予的
取保候审期间内严格遵守了相关法律规定,那么在取保候审期终止之后,他们便有权凭解除了取保候审状态的通知书或相关法律文件,前往银行领取已经退回的
保证金。尽管此法条并没有详细规定有关没收物品退还的事宜,但按取保候审基本原则,除非存在特殊规定或法律文件明确要求进行没收,否则与案件无关联性的个人财物是不应该被没收的。因此,针对已被没收的物品,只要其属于个人合法所有并且与案件无关,就应在取保候审期终止后予以归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
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