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若对已被依法
拘留的人士,经过详细审慎考虑后,认为其
涉嫌犯罪并具有足够
证据证明有
逮捕必要者,应在
拘留期限内的三日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
审查批捕申请。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案件复杂程度较高或涉及到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等重大嫌疑人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一日至四日。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此类重大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甚至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因此,拘留期长达三个月的情况显然与上述法律条款所规定的
刑事拘留后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相违背。通常而言,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三十日,但在特殊情况下,经严格审批程序,拘留期限可延长至三十七日。因此,拘留期长达三个月的情况显然超出了刑事拘留的法定时限,故不能视为刑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