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获得取保候审之后,是否还会再度进入看守所,这必须依据相关
刑事案件的具体境况而定。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79条之规定,取保候审作为一项
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采纳的强制性手段,其作用旨在确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特定时间范围内不会逃避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等程序。然而,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若在此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
民法院发现不应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
取保候审期限已满,则应立即
解除取保候审。在解除取保候审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回归社会生活,无需再进入看守所。然而,倘若在
取保候审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仍在进行侦查、起诉及审理工作,并且认为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更为严厉的
强制措施,那么他们就会申请签发新的
逮捕令或者更改原来的强制措施,此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再度被送入看守所之中。因此可以明确的讲,取保候审之后是否会再次进入看守所,必须结合案件的审理进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做出判断。如果某起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仍在持续进行中,且此案涉嫌的
违法行为符合签发逮捕令的条件,那么被取保候审人有可能会再次被押送到看守所接受监管。另外,若是此案最终被裁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已满,那么原有的取保候审权力将会被解除,相应地,被取保候审人也不会再被送往看守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