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文规范,在实施
逮捕之后,被提起取保候审在执行上并无确定性的次数设置约束。此项条款仅仅列举出能够进行取保候审的情况,同时也明确了相关执行责任应当归属于依法负责侦查工作的公安机关。因此,若
犯罪嫌疑人、被告符合《刑事诉讼法》所述任一情况,并且经过仔细评估认为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方面的风险,即可依法提出申请以获得取保候审。而关于取保候审的次数,礼
法规则对此并无明确的限制,这可能需要结合具体个案的情节以及司法实践经验来进行判断与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