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
取保候审程序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员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未经司法监管机构准许,不得无故擅
自离开其所在城市及地区。同时,被取保候审人员还必须在接到公安部门的
传唤通知时,立即前往指定地点报到,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询问工作。若被取保候审人员未能遵守以上规定,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公安机关有权依法撤销对其的取保候审措施,并采取其他更为严厉的强制手段。反之,若被取保候审人员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在接到传唤通知后按时返回,公安机关将继续推进案件的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等各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