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明文规定,
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得超出十二个月这个法定界限。若取保候审实践的时间未达三个月(即不足以覆盖整个十二个月时间段中的三分之一),那么就需结合案件本身的具体况状与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等环节的进度,对是否需要延续
取保候审期限作出合理性判断。因此,如果确实存在必要进行期限延长,
当事人应依法向相关部门提出正当申请并且获得相关机构的批准核准。倘若在
取保候审期间内,曾经涉及的案件已经完成了侦查、起诉及审判各个环节,而且经审查发现不应再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已至,那么就必须立即
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同时将此决定通知到被取保候审人以及其他关联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