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
取保候审的决策权可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门依法行使。若
涉嫌犯罪的人员或者被告者符合上述任一项条款中所述的适用条件,则他们有机会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款法条并未对能否在同日完成
取保候审手续进行明确规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取保候审的办理进度受到诸多因素影响,如案件的复杂性、相关
证据的完备度以及法律文件的签署等等。倘若所有必需的条件均已具备,且无其他法律阻碍,从理论上来讲,取保候审手续是有可能在一日内完成的。然而,若涉及到
调查取证、文书准备等较为繁琐的环节,那么所需的时间可能会相应延长。因此,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并未对取保候审手续的办理时限做出明确规定,但在实践操作中,只要符合相关条件且无其他法律障碍,取保候审手续是有可能在一日内完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