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条款——第七十九条所明确规定,被允许采取
取保候审的人员,其最长期限不能超越整整十二个月之久;在此期间内,对于与案件有关的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等各项工作都不能进行中止;倘若经过审查后发现已无须再对涉案人员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的期限已经走到了尽头,那么就必须立即
解除取保候审的
强制措施。这也就意味着,若在
取保候审期间内未出现任何新的
证据证明仍需对涉案人员进行
刑事追责,或者取保候审的期限已经圆满结束,那么被取保候审的人员通常情况下是不会被再次拘捕的。然而,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内发现了新的
犯罪事实或者新的证据线索,亦或是存在着其他法定的特殊情况,那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
民法院便有可能决定重新
逮捕被取保候审的人员,并且重启
刑事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