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所明确的概念,“侵占罪”系指
行为人为将原本代为保管之他人财产非法据为个人所有,且此类行为累计所涉价值超过一
定金额,并且拒绝归还给原来合法持有者。在您所呈现的案列之中,涉及了他人车辆被租借后被非法转售的情况,此种行为显然已触犯到了“
非法占有与处分他人财产”的
违法红线,有可能构成该法条中所规定的“侵占罪”。然而,是否真的构成
犯罪需要综合更多因素进行考量,例如:车主是否授权给了租赁车辆的相关人员可以进行车辆的出售;租赁车辆的相关人员是否拥有对该车辆的合法处分权等等。若租赁车辆的相关人员在未得到车主许可的前提下擅自出售车辆,且其所获收益达到一定数额,同时又拒绝返还车款的话,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他们很可能会被判定为构成“侵占罪”。然而,对于具体的法律分析,我们必须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
证据,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将他人的
遗忘物或者
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