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并非必定导致
羁押收监。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相关规定,取保候审实为
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采纳的一项强制性措施,旨在确保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未被羁押的前提下,能够顺利地接受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等环节的处理。然而,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若在
取保候审期间内,发现不应再对其进行
刑事追责或者
取保候审期限已届满,则应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在解除取保候审之后,被取保候审者无需立刻面临收监,除非出现其他法律规定或者司法机关认为有必要收监的特殊情况。因此,取保候审并不代表必然会收监,而需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司法机关的判断作出相应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