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文规定,对于取保候审的实施次数并无具体的约束要求。本条款明确了,在特定的司法情境下,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均有权力对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的
强制措施。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适合以上述任何一个法定条件,并且以取保候审的方式进行处理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风险的话,那么他们就具备取得取保候审资格的可能。基于此,只要满足相关条件,取保候审的申请是可以多次提出的,但是每一次的申请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所规定的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