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取保候审期满后是否仍具备获取新的取保候审资格这一问题,须视实际状况而定。若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在原有的取保候审期内均能严格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未对社会安全产生威胁,并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的其它条件,理论上来讲他们是有机会再度
申请取保候审的。然而,对于其申请能否获得批准,需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充分考虑案件具体情況及各项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行裁决。倘若申请人未能达到新的取保候审的要求或存在违反原有
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那么他们很可能无法再次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