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明确规定,强奸罪乃是以强制、恐吓或其他非法方式强迫与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严重
违法行为。然而,这部法律并没有对男性受到性侵犯是否构成强奸罪做出明确定义,原因在于强奸罪的界定主要针对“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的情况,而对于性侵害男性的情形却未做详细说明。然而,从刑法的普遍原则以及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立场来看,性侵犯男性的行为有望被判定为其他类型的
犯罪行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猥亵儿童罪,这虽然需要通过具体案例的深入分析和司法实践中的精细解释及运用来得出结论。综上所述,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对于性侵犯男童是否构成强奸罪的问题,必须结合具体案件情节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考量后才能作出准确判断。若性侵犯行为满足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素,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为
刑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