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确立的相关内容,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发布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其一,针对那些可能会被判处
管制、
拘役甚至是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当事人;其二,对于那些可能将面临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且采取了取保候审后,并不会引发任何社会危险的被告人。假如这些被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们已经在监狱度过了长达三个月的时光,那么这很有可能意味着他们已经在狱中度过了一定的时间,并且可能已经符合了上述法律条款中所提到的“在
羁押期限届满之后,案件仍然没有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是否能够为这些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还需要综合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其中包括被告人所犯下罪行的严重程度、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以及被告人是否存在再次引发社会危险的可能性等等诸多因素。因此,最终能否为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必须要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与慎重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