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所有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有权在其遭受
羁押之后,在特定条件均满足时,向相关司法机构提交取保候审的申请。这些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首先,该案必须是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等轻微罪行的案件;其次,若被告人将面临
有期徒刑以上的严厉
刑罚,但是实施取保候审后并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威胁性的风险因素;再次,假如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并且采取取保候审也能避免对社会构成威胁;最后,倘若被告人已经被羁押了适当的时间,但是案件仍未处理完毕,此时也有资格申请取保候审。因此,只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被羁押之后,能够满足上述任一条件,他们都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