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文规定,即便在
犯罪嫌疑人已被
司法部门依法上报
批准逮捕之后,但只要符合上述法律条款所陈述的其中任何一种情况,如可能会被判处
有期徒刑及以上的
刑罚,并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安全产生严重威胁,或是鉴于案件
审理期限即将结束,而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同时又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等措施,那么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都有权决定对该名犯罪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因此,在上报批准逮捕之后,依然存在着
申请取保候审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