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倘若公安机关对已实施
拘留措施的人员,认为其具备
逮捕之必要,应于
拘留期限内提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准申请。而在特殊情形中,此申请期可适当予以延长,最长可延长至一至四个工作日。然而,针对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其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天。在此期间,人民检察院有责任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
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拒不履行判决
裁定罪的
刑事拘留期限通常不会超过三天,但在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三十天。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
被拘留者,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如需继续进行侦查工作,且符合
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条件的,应依法采取相应的
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